离婚抚养权是如何判定的?


离婚抚养权的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考虑诸多因素。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这个阶段孩子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和陪伴,母亲在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上通常具有天然优势。 不过,如果母亲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孩子也可能判给父亲。比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疾病,这种情况下可能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或者母亲虽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且父亲坚持要求子女跟随自己生活;又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继续留在母亲身边生活。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比如,一方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因为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从保障生育权益和孩子成长稳定角度,可能会优先考虑这一方;若子女长期跟随某一方生活,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子女健康成长造成显著负面影响,那么这一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也较大;还有,如果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没有其他子女的一方也可能被优先考虑;另外,如果一方患有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发展的情况,而另一方更适合孩子成长,法院也会做出相应判断。 当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岁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对跟谁生活更有利于自己有一定想法,法院会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 在充分保障子女权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轮流抚养子女的决议,这种方式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会得到法院批准。 总之,法院判定离婚抚养权,核心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相关概念:(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就是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务时,一切决策都要以对未成年人最有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