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留置是指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项措施。留置案件的处理是一个有着严格程序和规定的过程,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留置的适用与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等法定情形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措施的审批程序很严格,需要经过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其次是留置期间的调查。监察机关在留置期间会全面、客观地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调查手段包括讯问被调查人、询问证人、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再者是处理结果。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果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对于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对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最后是留置期限及解除。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如果留置措施到期或者出现其他法定情形,监察机关会依法解除留置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