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等级是如何分级的?


工伤等级分级是确定工伤职工权益和待遇的重要依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工伤等级的分级情况。 工伤等级分为十个等级,其中一级最为严重,十级相对最轻。这种分级主要是依据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来确定的。 劳动功能障碍方面,一级意味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比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情况,就属于一级工伤。二级则是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像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等属于二级。以此类推,随着等级数字的增加,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逐渐减轻。例如,十级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比如,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等属于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这五项均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三项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则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一项不能自理。 关于工伤等级分级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工伤等级分级的具体情形和判定依据,是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重要参考文件。同时,《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了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此来确定工伤等级,进而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当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依据相关标准和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最终确定工伤职工的等级。不同的工伤等级对应着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职工可根据自己的等级依法享受相应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