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是如何体现的?


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下面我们具体分析这些行为中破产撤销权是如何体现的。对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在明知自己可能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将公司的财产无偿送给他人,这无疑会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将公司的机器设备无偿赠送给关联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可以依据破产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让财产回归到债务人的名下,用于清偿债务。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也是常见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例如,债务人以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公司的重要资产。这种交易使得债务人的财产价值不当减少,债权人能够分配到的财产也相应减少。破产管理人同样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交易,使交易恢复到未发生的状态,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这会改变债权人之间的受偿顺序。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为债务人的这种行为而获得了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对其他债权人是不公平的。破产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财产担保行为,使所有债权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受偿。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会使债务人的资金过早流出,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债务清偿能力。如果这种提前清偿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追回已清偿的财产。 放弃债权,更是直接减少了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放弃对他人的债权,这无疑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要求相对人继续履行债务,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此外,《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一规定进一步限制了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的个别清偿行为,防止债务人偏袒个别债权人,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总之,破产撤销权通过对债务人在特定期间内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护了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它是破产程序中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制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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