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我在给别人做担保的时候,人家问我是做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我不太清楚这两者有啥区别,就怕随便选了之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我想知道这两种保证方式在法律上到底有啥不同,各自承担的责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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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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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通俗来讲,就是在债权人没有先去起诉债务人,并且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债务人仍然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为乙向丙的借款提供一般保证,丙不能直接要求甲还钱,得先去法院起诉乙,等法院强制执行乙的财产后,乙还是还不上钱了,这时候才能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而连带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甲为乙向丙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丙既可以找乙还钱,也可以直接找甲还钱,甲不能以丙没先找乙为由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设立方式上也有所不同。一般保证需要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则需要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总的来说,连带保证中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更重,风险更大。在提供保证时,一定要清楚自己选择的是哪种保证方式,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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