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有什么区别?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有人说这是连带共同保证,有人说是按份共同保证,我都搞糊涂了。我就想知道这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到底有啥不一样的地方,以后自己心里也能有数,遇到问题也知道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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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都属于共同保证的范畴,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在按份共同保证中,每个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乙、丙三人作为保证人,合同约定甲承担 30%、乙承担 30%、丙承担 40%的保证份额,那么债权人只能要求各个保证人在自己的份额内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共同保证则不同,各个保证人都有义务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所有保证人共同承担责任,也可以只要求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其次是保证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按份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之间相互独立,各自仅对自己的份额负责,不存在相互追偿的问题。但在连带共同保证里,保证人之间存在着内部的份额分担关系。一个保证人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责任后,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他们应当承担的部分。 最后是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连带共同保证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更大,因为债权人可以灵活选择向任何一个或多个保证人主张权利,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而按份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向各个保证人主张权利,相对来说,债权实现的途径和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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