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有什么区别?


连带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存在多方面的区别。首先,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通俗来讲,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张三作为一般保证人,为李四向王五的借款做担保,只有在王五先去法院起诉李四,法院强制执行李四的财产后还是不能还清债务时,王五才能要求张三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而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例如,赵六作为连带保证人为孙七向周八的借款做担保,借款到期孙七没还钱,周八可以直接找赵六还钱,也可以找孙七还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两者承担责任的风险程度也不同。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相对较小,因为要先经过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而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较大,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其承担责任。综上所述,连带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在保证责任承担方式、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以及承担责任的风险程度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