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新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解释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的借贷合同里做了保证人,但不太清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啥区别。想了解最新的法律对这两种保证是咋解释的,自己到底承担哪种责任,在法律上会有啥不同的处理方式,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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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合同中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规定和含义。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简单来说,只有当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王五作为一般保证人。如果张三有能力还钱却不还,李四不能直接找王五,得先通过法律途径证明张三确实还不上,才能让王五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例如还是张三向李四借款,王五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到了还款期限,张三没还钱,李四可以直接找王五要求他还钱,也可以找张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在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对保证人权益的一定保护。总之,了解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对于保证人和债权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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