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

我在给别人做担保的时候,对方提到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要是债务人还不上钱,这两种保证方式下我要承担的责任有啥不同呢?我想弄明白,免得以后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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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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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方式中的两种类型,它们主要的区别如下: 首先是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要先让债务人去还钱,把债务人的财产都执行了还不够还的时候,才轮到保证人来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不用先去折腾债务人。 其次是法律依据上的体现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再者,从对保证人的责任轻重来看。一般保证对于保证人来说,承担责任的风险相对较小,因为有先诉抗辩权这个“保护罩”,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才会被要求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较重,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求还钱,不用等债务人实在还不上了才找保证人。 最后,在设立方式上也有差异。一般保证需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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