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的事情时,遇到了债务加入和连带保证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责任承担、法律规定这些方面,想请懂法律的朋友帮我详细解释一下,这样我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心里能更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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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务加入和连带保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定义、责任承担方式、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简单来讲,就是有新的一方加入到债务关系中,和原来的债务人一起还钱。而连带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还钱。 其次,在责任承担上,债务加入中的新加入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承担的是共同还款责任,他们处于平等的地位,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或双方共同偿还全部债务。而连带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实际上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还款责任,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而关于连带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债务加入和连带保证虽然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比如债权人都可以要求相关方承担债务,但在本质上是不同的法律制度,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适用哪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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