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有什么区别?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当时也没太搞清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现在债务人好像有点还不上钱的迹象,我心里有点慌。我就想知道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到底有啥区别,要是真到了还钱那一步,我的责任会有啥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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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在法律上存在着诸多不同。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要先把债务人折腾个遍,确定他实在还不出钱了,才轮到一般保证人来还钱。而连带保证人则没有这个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直接找连带保证人要钱,不用先去找债务人。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来说,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先通过法律途径(如起诉、仲裁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在获得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后,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债务人仍然无法履行债务时,一般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是连带保证,一旦债务到期,债权人就有权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对债务人采取法律行动。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丁作为连带保证人。借款到期后,甲未还钱,乙不能直接要求丙还钱,而是要先起诉甲,在甲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但乙可以直接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总的来说,连带保证人承担的责任风险要比一般保证人更大,在提供保证时,一定要明确自己是哪种保证人,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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