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主债务人破产时连带保证人有什么责任?

我给别人做了连带保证人,现在主债务人破产了,我很担心自己要承担很多责任。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连带保证人到底要负哪些责任,会不会要帮他偿还所有债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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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连带保证人的责任问题涉及多个方面,我们可以逐步分析。首先,需要理解什么是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指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这意味着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主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有多种选择。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同时,债权人也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不能以主债务人已经破产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也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若债权人已经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又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可以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可以向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主张相应的份额。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保证人双重清偿的情况发生,如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已经获得部分清偿,在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应当相应扣除已获清偿的部分。而且,保证人在知道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后,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即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部分清偿,以保障自己的权益。总之,主债务人破产时,连带保证人的责任较为复杂,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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