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能否向保证人追偿?


主债务人申请破产后,是可以向保证人追偿的。首先,咱们要了解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对债务如何求偿有选择权,既可以单独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偿还全部债务,还能同时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偿还全部债务。也就是说,在连带保证人偿还了债务的情形下,保证人对于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无论主债务人是否破产,债权人对连带保证责任人的求偿选择权均不受影响。 而对于一般保证而言,在主债务人未破产时,债权人仅能先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无权直接要求一般保证人偿债,因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但当主债务人破产时,为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法律禁止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执行程序也应当中止。此时,债权人已经不能通过个别追诉程序由债务人处获得清偿,一般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不存在了,所以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清偿。 从法律条文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都表明主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能向保证人追偿。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或者通知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要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根据相关规定,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