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有什么区别?
我给别人做担保,签合同的时候没注意看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债权人找我要钱。我想知道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到底有啥区别,我要承担的责任是不是不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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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在承担责任的条件和顺序上存在明显区别。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就好比是一道“保护屏障”,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得先找债务人要钱,并且要通过法律途径(审判或仲裁),在把债务人的财产都执行了还是不够还钱的时候,才能找一般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而连带保证人则没有先诉抗辩权。一旦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有选择权,他可以直接找连带保证人要钱,不用先去折腾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这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和主动性上。一般保证人是“备胎”,要等债务人实在没办法了才上场;而连带保证人则和债务人是“捆绑”的,债权人随时可以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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