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和保证人有什么区别?
我在帮朋友做担保的过程中,听到了担保人和保证人这两个说法,有点搞不清楚。我想知道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在法律上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什么区别,会不会影响到我后续的权益和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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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和保证人在法律上确实存在一些区别。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担保人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它指的是在经济活动中,为债务人的债务实现而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也就是说,只要是能通过某种方式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人,都可以叫担保人。 而保证人则是一种特定类型的担保人。保证人是以自身的信誉和偿债能力,为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主要是基于保证人的信用,不涉及具体的财产抵押或质押。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担保和保证都有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这体现了担保人的担保方式多样性。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明确了保证人的责任。 在责任承担方面,担保人因担保方式不同,责任也有所不同。比如抵押人作为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质押人则以质押财产承担责任。而保证人如果是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担保人和保证人虽然都与债务担保相关,但在概念、担保方式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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