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含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是关于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该解释第一条,列举了几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如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等情况,法院会受理这类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这就明确了哪些行为引发的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为商标权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方向。 在商标侵权的判定上,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这就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提供了具体的标准,便于法院和当事人去衡量和判断。 对于赔偿问题,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为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提供了计算方法,保障了商标权人的经济损失能够得到合理赔偿。 此外,解释还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类型及相关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例如,对于驰名商标,在跨类保护等方面给予了更有力的支持;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明确了不同许可类型下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体系,为解决商标民事纠纷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