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怎样的?


缔约过失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从而需要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承担方式。 首先是赔偿损失,这是最常见的承担方式。当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因过错致使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比如为了签订合同而支出的各种费用,像差旅费、咨询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则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也就是如果合同能够正常订立并履行,当事人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其次是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如果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取得了对方的财产,而该行为没有合法依据,那么就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对方。如果财产已经无法返还,比如财产已经毁损、灭失或者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等情况,就应当折价补偿给对方。这也是遵循公平原则,让双方的财产状态尽可能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 再者是解除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还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这是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及时摆脱不利的合同关系。 另外,恢复原状也是一种承担方式。当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对方财产的改变,并且这种改变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时,过错方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比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过错方损坏了对方的物品,就需要将物品修复到损坏前的状态。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多样的,具体适用哪种方式,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当遇到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