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会产生哪些后果?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可能会产生多方面后果。 首先,从承担责任方式来说,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清偿到期债务责任,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可拒绝债权人偿还请求。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保证人可能面临被起诉风险。如果借款人违约还款,出借人可能会起诉保证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往往会被列为共同被告。 另外,保证人的经济状况也可能受影响。如果保证人是法人企业,且债务超过自己的偿债能力,那么就有可能跟着债务人一样被宣判破产。此外,保证人若没有足够资产偿还债务,在判决生效后面临强制执行,还有可能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如果保证人有财产但故意隐瞒拒不还款,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更严重者会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在借款展期方面,《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总之,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需谨慎考虑,充分了解可能产生的后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