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当时也没太搞清楚是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现在债务人好像有点还不上钱的迹象,我心里有点慌。我想知道这两种保证责任到底有啥区别,我要是摊上事了,会有什么不同的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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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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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是保证合同中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是概念方面。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要先找债务人要钱,把债务人的财产都执行完了还不够还账,才能找保证人。而连带保证责任则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不用先折腾债务人。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风险相对较小;而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的责任较重,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所以,在提供保证时,一定要明确约定保证的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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