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我给别人做担保,合同里提到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要是债务人还不上钱了,我作为保证人,这两种保证方式下我的责任和义务有啥区别呢?想弄明白这个,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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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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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保证方式中的两种重要类型,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这意味着只有当债务人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从先诉抗辩权方面来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就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再者,从保证责任的强度来讲,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相对较小,因为其承担责任是有先后顺序的,以债务人不能履行为前提。而连带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较重,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要求债务人履行的缓冲。 最后,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程度看,连带保证对债权人的利益保障更为直接和有力,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有更多的选择和主动权。而一般保证由于有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程序相对复杂一些。总之,在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保证人,都应该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以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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