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场所询问是否需要出示询问通知书?
我是执法人员,在对经营场所进行询问调查时,不确定是否一定要出示询问通知书。不知道不出示会不会不符合规定,也担心出示后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到底需不需要出示询问通知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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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场所进行询问时是否需要出示询问通知书,这涉及到行政程序合法性的问题。我们先来解释一下询问通知书的概念,询问通知书是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案件事实,通知相关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所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它具有明确询问的主体、对象、时间、地点等信息的作用,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在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经营场所进行询问时必须出示询问通知书,但出示询问通知书是一种更为规范和严谨的做法。 如果行政机关在询问时不出示询问通知书,可能会面临程序违法的风险。因为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程序违法,可能会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同时,出示询问通知书也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清楚了解询问的目的和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询问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行政机关在对经营场所进行询问时,尽量出示询问通知书。这样既可以避免程序违法的风险,也可以增强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当然,如果在紧急情况下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无法及时出示询问通知书,也应当在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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