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担保人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除了上述保证责任外,担保人还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即应当向债权人如实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等信息。同时,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中有明确规定。总之,担保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充分了解自己可能面临的责任和义务,谨慎做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