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签合同的时候没太注意,现在有点担心。我想知道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到底有啥不一样。要是债务人还不上钱,这两种保证责任下我分别要承担什么后果?我该怎么判断自己属于哪种保证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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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是保证合同中两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它们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先诉抗辩权不同。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当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必须先通过法律途径,比如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仍不能得到清偿的部分,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承担责任的顺序不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是第二位的,具有补充性,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债权人可以同时向保证人和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一般保证的相关内容,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内容。 判断自己属于哪种保证责任,主要看保证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那就是一般保证责任;如果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就是连带保证责任;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一般保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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