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有什么区别?
我给别人做担保,有人跟我说可以选连带责任担保,有人说选一般担保,我都搞糊涂了。我就想知道这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到底有啥区别啊,选哪种对我更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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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不同。一般担保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要先让债务人去还钱,把债务人的财产都执行了还不够还债务,才轮到保证人来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要钱,也能直接找保证人要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在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上,一般担保具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就是前面提到的,必须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没办法实现债权了,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可以任意选择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要求履行债务,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对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程度,一般担保的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相对较小,因为有先执行债务人财产这一前置程序。而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较大,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所以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要谨慎选择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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