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我给别人做担保,对方让我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我不太清楚这两者有啥区别,选了会不会有很大影响啊?我就想知道这两种保证方式在责任承担、行使权利这些方面到底有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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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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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从责任承担的角度来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通俗来讲,就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张三为李四向王五的借款提供一般保证,在王五没有先去法院起诉李四,或者起诉后没有对李四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且仍然无法收回借款之前,张三可以不用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而连带保证则不同,在连带保证中,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张三提供的是连带保证,那么当李四到期不还钱时,王五既可以找李四还钱,也可以直接找张三要求他还钱,张三不能以王五没有先找李四为由拒绝。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在保证责任的行使程序上,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程序相对简单。 另外,在保证合同的设立上,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保证人权益的一定保护。总之,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责任承担、行使程序等方面都有明显差异,当事人在提供保证时需要谨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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