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人和一般担保人有什么区别?


连带担保人和一般担保人主要有以下区别。首先是概念上的不同。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通俗来讲,就是只有在债务人实在没有能力还钱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找一般担保人来承担还款责任。比如债务人倾家荡产都还不上钱了,这时候才轮到一般担保人出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一旦债务人到期不还钱,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担保人还钱,不用先去折腾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其次,二者在权利行使顺序上也存在差异。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债权人在没有通过法律程序(如起诉、仲裁并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确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之前,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最后,风险程度也有所不同。一般保证人的风险相对较小,因为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时才需要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人的风险较大,只要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就可以找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人可能随时要替债务人还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