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如何分别?


在了解如何区分担保人的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这两个概念。 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要先找债务人要钱,只有当债务人实在还不上钱了,才能找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区分这两种责任主要看保证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那就是一般保证责任;如果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类似表述,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那就是连带责任保证。要是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现在是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和之前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之前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 所以,当你作为担保人时,一定要仔细看清楚保证合同中关于保证方式的约定,这样才能清楚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