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责任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有什么区别?
我给别人做担保,人家跟我说有一般责任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我不太懂这俩到底有啥不一样,万一出了事,我承担的责任是不是差别很大?我就想搞清楚这两种担保方式具体区别在哪,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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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责任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一般责任担保中,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实在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并且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后,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责任担保人。当甲到期不还钱时,乙不能直接找丙要钱,而是要先通过法律途径找甲要钱,只有在甲确实没钱还,并且经过法院强制执行还是还不上时,乙才能要求丙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担保中,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还是甲向乙借款,丁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当甲到期不还钱时,乙可以直接要求丁还钱,不用先找甲。 其次是设立方式不同。一般责任担保需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再者是担保力度不同。一般责任担保中担保人承担责任有先后顺序,担保力度相对较弱;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力度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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