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保证的两种方式,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通俗来讲,就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只有在乙先起诉甲,并且法院强制执行甲的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丙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一旦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保证人,当借款到期甲未还款时,乙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而不需要先经过对甲的诉讼和执行程序。《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是保证的性质和风险程度不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性的责任,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风险相对较小。连带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较重,和债务人处于同等的地位,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面临的风险较大。 再者是保证合同的约定方式。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那么就是一般保证;如果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在保护保证人权益方面的倾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