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受理法院如何处理?


当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会按照一系列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指定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就像是破产清算的“管家”,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工作。他们要全面了解债务人的情况,为后续的清算工作做好准备。 接着是通知和公告。依据该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里会包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重要信息。这样做是为了让所有相关的债权人都能知晓破产清算的事宜,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然后进入债权申报阶段。债权人要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登记。 之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债权人会议可以说是债权人表达自己意愿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平台。 再就是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变价。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在这个过程中,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例如,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等变价处理,以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最后是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人民法院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总之,法院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破产清算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