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怎样的?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其一,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这里的无处分权人是指对票据没有合法处分权利的人。比如,甲捡到乙的票据,甲就是无处分权人。若丙从甲处善意取得该票据,就可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二,须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在我国,票据转让一般通过背书和交付的方式进行。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只有按照这种合法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才有可能构成善意取得。其三,受让人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是无处分权人。重大过失则是指受让人如果稍加注意就能够发现让与人无处分权,但却没有注意。例如,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对票据的来源、让与人的身份等情况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就可能被认定为有重大过失。其四,须给付对价。受让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了相当的代价。如果是通过赠与、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票据,虽然也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但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其次,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对于善意取得票据的受让人而言,其取得了完整的票据权利,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让与人无处分权为由对抗善意受让人。例如,善意受让人持票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时,付款人不能以票据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为由拒绝付款。而对于原票据权利人来说,其丧失了票据权利,但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这是因为无处分权人的行为侵犯了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有相关规定。《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从反面规定了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条件,即排除了恶意和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情况。 总之,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和流通性,平衡原票据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在商业活动中,了解这一制度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