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应该如何起诉离婚?
男方起诉离婚,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确定管辖法院。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需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的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可向其常住地法院起诉。例如,女方户籍在A市,但长期在B市工作生活,男方就可向B市法院起诉。
其次,准备诉讼材料。主要包括:
1. 起诉状:需写明双方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事实与理由(阐述离婚原因等)。
2. 身份证件: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能证明身份的材料。
3. 婚姻证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子女出生证明:若有子女。
5. 相关证据:比如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协议、对方出轨的证据等;涉及财产分割的,提供财产清单及相关证明等。
然后,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法院会对起诉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会被受理并立案。
立案后,法院会向女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到庭应诉。之后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则出具《民事调解书》;若调解无效且当事人不愿撤诉,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作出裁决,出具《民事判决书》。
关于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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