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是如何规定探视权的?
我离婚了,孩子归对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经常去看看他,但对方不太配合,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我想知道我国法律在探视权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探视权利呢?
展开


在探讨我国法律对探视权的规定之前,需要说明的是,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时废止,关于探视权的规定如今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内容。 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看望孩子、与孩子进行情感交流等的权利。这一权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孩子能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同时也维护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亲情联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另一方不能随意剥夺。如果双方能够友好协商,那么可以自行确定探视的方式和时间,比如是每周见一次,还是每月见一次,是到孩子居住的地方去探望,还是把孩子接到自己住处等。 然而,现实中常常会出现像提问者遇到的情况,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视权。这种情况下,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先和对方再次沟通,了解对方不配合的原因,尝试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成,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探视的方式和时间等作出判决。 另外,如果在探视过程中,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比如探视方有吸毒、暴力倾向等行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探视权还可以恢复。 总之,探视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权利,无论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还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及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