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如何对机动车进行认定的?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涉及到机动车的界定。有人说某辆车算机动车,有人又说不算。我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尤其是民法典里,到底是怎么认定机动车的。我就想搞明白这个认定标准,这样心里也有个底,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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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身并没有直接对机动车作出认定。不过,民法典中对于机动车相关的侵权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侵权责任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而关于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明确指出,“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从这个定义来看,判断是否为机动车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要有动力装置,可以是燃油发动机、电动机等,能为车辆提供驱动力。其次,车辆是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这里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再者,车辆的用途是供人员乘用、运送物品或者进行工程专项作业,并且是轮式车辆。 比如常见的轿车、卡车、公交车等,它们都有发动机作为动力装置,能在道路上行驶,要么载人要么载货,显然符合机动车的认定标准。另外,一些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如果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相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也会被认定为机动车。在实际生活中,准确认定机动车对于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保险理赔等问题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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