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我最近对交通事故责任这块比较困惑。前几天听说一起事故,开车的和车主不是同一个人。就想知道按照民法典规定,在交通事故里,如果车主和实际开车的不是一个人,车主在哪些情况下得承担连带责任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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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并非一定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首先要明确连带责任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在交通事故导致他人遭受损害时,受害人既可以要求开车的使用人赔偿,也可以要求有过错的车主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在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正常情况下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比如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那车主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就是说,车主在有过错的情况下需要担责。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并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在挂靠经营这种模式下,被挂靠方从挂靠经营中获取了利益,所以要和挂靠人共同对事故损害负责。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一般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车主没有妥善保管车钥匙,导致车辆被他人擅自开走并发生事故,车主就可能因存在过错而担责。 总体而言,民法典对于交通事故中车主连带责任的规定,是为了合理划分责任,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同时也约束车主对自己的机动车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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