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作出了较为全面且细致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夫妻在离婚时分割的财产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像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则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民法典遵循一定的原则。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按照双方的协议来进行分割。但要是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决。比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像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那么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会倾向于照顾无过错方。此外,如果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也是为了保障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上的公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