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动产运输过程中所有权的?
我最近涉及一批动产的运输,现在很担心在运输过程中这动产的所有权问题。想了解一下在民法典里,对于动产在运输过程中所有权的归属是怎么规定的,这样我心里也能有个底,避免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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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关于动产运输过程中所有权的规定是有相关逻辑和依据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交付”这个概念。交付在法律上就是指把动产的占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一般情况下,动产的所有权是在交付的时候发生转移的。这就好比你去商店买一个杯子,当店员把杯子交到你手上,这个时候杯子的所有权就从商店转移到你这里了。 对于在运输途中的动产,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特别的约定,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这里虽然说的是风险承担,但也能从侧面反映所有权的问题。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在途动产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给了买受人。 不过,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殊的约定,比如约定在运输到达特定地点后所有权才转移,那么就按照约定来执行。这体现了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对动产运输过程中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和条件进行约定。 另外,要是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这也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可能也随着风险的转移而发生了变化。总之,动产运输过程中所有权的确定,关键要看是否有约定以及交付的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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