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宣布破产是怎么处理的?
公司宣布破产后的处理,涉及一系列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申请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等。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了证明自己符合破产条件外,还需要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法院受理后,会指定管理人。《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工作。
接着进入债权申报阶段。《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需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合同、借条等。
之后召开债权人会议。这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对于公司的财产,管理人会进行全面的清查和评估。根据《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会对这些财产进行变价处理,将其转化为货币资金,以便用于清偿债务。
债务清偿有一定的顺序。《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后,如果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总之,公司宣布破产的处理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法律过程,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才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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