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拘留是怎么回事?


法院强制执行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和刑事诉讼中的拘留、行政拘留都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强制执行拘留的程序一般如下:首先,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拘留意见,报请院长批准。然后,制作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人如果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是为了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有机会对可能存在错误的拘留决定进行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