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后法院如何处理?
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按照一系列法定程序进行处理。首先,法院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就像是破产事务的‘大管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其次,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法院会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这是为了让债权人能够及时知晓破产事宜,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后,债权申报。债权人需要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接着,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 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职权。
最后,法院会根据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作出是否宣告破产等裁定。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如果经过重整或和解程序,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如果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然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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