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受阻法院会怎么判?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离婚协议里约定我可以定期探视孩子。但现在她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知道法院对于这种离婚后探视受阻的情况一般会怎么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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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子女能够与非直接抚养方保持一定的联系,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当离婚后探视受阻时,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几个原则。首先,会以保障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意愿、身心健康状况等因素。如果探视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法院通常会支持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请求。例如,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可能会判决较为频繁的短时间探视,以避免孩子产生分离焦虑;而对于年龄较大且有一定自主意识的孩子,法院可能会适当考虑孩子的意愿。 其次,法院会审查双方的实际情况。如果直接抚养方阻碍探视是因为非直接抚养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比如有暴力倾向、不良嗜好等,法院可能会限制或中止其探视权。但如果没有这些情况,直接抚养方无正当理由阻碍探视,法院一般会判决支持非直接抚养方按照合理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探视。 最后,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探视的方式和时间。探视方式可以是看望式探视,即非直接抚养方到孩子居住处看望孩子;也可以是逗留式探视,即孩子在一定时间内与非直接抚养方共同生活。探视时间则会根据双方的工作、生活安排等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法院会尽量做出既符合子女利益,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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