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招待费不能全部扣除?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在记账报税时发现招待费不能全部扣除。我有点不理解,招待客户也是为了公司业务发展,为什么不能全额扣除呢?想知道背后的法律原因和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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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招待费是企业为了开展业务、维护客户关系等目的而产生的费用,比如请客户吃饭、赠送礼品等支出。然而,税法规定招待费不能全部扣除,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从国家税收角度来看,如果允许企业将招待费全部扣除,可能会导致企业通过虚增招待费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这会严重侵蚀国家的税基。国家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稳定性,需要对企业的费用扣除进行合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虽然招待费是为了业务开展,但其中可能存在一部分与企业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联或者关联度不高的支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企业的招待费要按照这两个标准进行双重限制扣除。例如,一家企业当年发生招待费10万元,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可扣除10×60% = 6万元;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扣除1000×5‰ = 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扣除5万元。这样规定既考虑了企业招待费支出的实际情况,又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同时也维护了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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