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如何确定符合立案条件的?


法院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分别从这三大诉讼领域进行说明。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简单来说,原告得是和这个案子有切身利益关系的人,得知道要告谁,要明确自己想要法院帮自己解决什么问题以及相关的事实情况,并且这个案子是法院管的,属于受理法院的管辖范围。例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不付款,甲就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乙支付货款,这就是甲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甲知道要告乙,乙就是明确的被告;甲要求乙支付货款就是具体的诉讼请求,货物买卖的事实及乙未付款的情况就是事实和理由;而这个案子属于合同纠纷,是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若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了管辖法院,该法院就有权受理。 刑事诉讼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也就是说,得有证据能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并且这个犯罪行为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才会立案。比如,有人报案说看到丙偷东西,经过初步调查,有证据显示丙确实实施了盗窃行为,且盗窃金额达到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那么就会立案。但如果只是怀疑丙偷东西,没有任何证据,或者丙偷的东西价值极小,按照法律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不会立案。 行政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得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例如,丁认为某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理,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丁就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该行政机关。同时,要明确告的是哪个行政机关,有具体的诉求,比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且要有相关的事实依据,比如处罚决定的文件等。而且这个案子得是法院能管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