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现在最头疼的就是孩子的抚养问题。我们都很爱孩子,都想争取到抚养权。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是怎么处理的呢?有哪些具体的考量因素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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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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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会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和考量因素,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首先,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是因为两周岁以下的孩子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和关爱,母亲在生活照料和情感支持上通常更有优势。不过,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如果母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此外,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这是因为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的意愿对于其自身的成长和发展非常重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这样可以让子女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同时也能保障父母双方的亲权。总之,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始终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最适合子女成长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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