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如何裁判的?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简单来说,就是明明知道是伪造的发票还持有,并且达到一定数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规定,对于触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情况,会这样裁判:
如果持有伪造发票数量较大的,法院一般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里说的“数量较大”,在司法实践中有具体标准,比如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持有伪造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等情况。
要是犯罪数量达到巨大标准的,法院则应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是单位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另外,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包括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要是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伪造的发票,而且根据具体情况也不可能知道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的,不构成本罪。同时,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不大的,也不构成犯罪,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从犯罪情节等方面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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