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辖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管辖范围的规定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明确了不同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高效至关重要。下面我们从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个方面来详细阐述。 立案管辖主要解决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公安机关是主要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大部分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侦查的案件。例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如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审判管辖则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它又可细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级别管辖规定了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地域管辖一般遵循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专门管辖则涉及到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犯罪案件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等。 综上所述,刑事管辖范围的规定是多方面的,它综合考虑了案件的性质、犯罪主体、犯罪地点等因素,旨在确保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来受理和审判案件,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