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如何规定数罪并罚的?
我因为一些事涉及了多个罪名,现在很担心会受到很重的处罚。我想知道刑法对于数罪并罚是怎么规定的 ,是把所有罪名的刑罚简单相加吗,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希望能了解清楚相关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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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其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如果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要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 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总之,数罪并罚并不是简单地将各罪的刑罚相加,而是依据刑法的具体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这样的规定既能体现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又能合理地衡量犯罪分子的总体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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