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被告如何要回彩礼?
我现在是起诉离婚案件里的被告,当初结婚时收了对方彩礼。现在对方起诉离婚,我也想把彩礼的事情处理好,要是符合条件我也想把彩礼要回来。就想了解下在这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我作为被告到底要怎么做才能把彩礼要回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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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离婚时,被告若想要回彩礼,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首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简单来说,如果男女双方只是给了彩礼,但是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那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这是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就没有正式确立,彩礼给付的目的没有实现。 其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就是说虽然领了结婚证,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像正常夫妻那样一起生活,比如没有共同居住、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这种情况下,彩礼的目的也没有达成,给付方有权主张返还彩礼。不过,被告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双方未共同生活的事实,例如双方分居的证明、证人证言等。 最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指的是绝对困难,也就是给付彩礼后,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存在这种情况,离婚时被告可以主张返还彩礼,同时也要提供能证明自己生活困难的证据,像工资流水、债务情况等。而且,适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外,彩礼返还要遵循一些原则。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彩礼的认定、范围、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等方面,都要参考当地习俗;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公平原则,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在实践中,即使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法院也不会全额返还彩礼,会根据当地民俗及过错程度,在充分考虑公平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返还。 相关概念: 生活困难:指绝对困难,即给付彩礼后,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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