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定残是怎么判的?


伤残定残的判定是一个具有严格规范和标准的过程,其目的在于准确确定因伤、病等原因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的程度。在我国,不同情形下的伤残定残有着不同的适用标准和流程。 首先,在民事领域,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一般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这个标准是适用于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像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造成的伤残都按此来评定。它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最为严重)到十级(相对较轻)。评定时会综合考虑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腿部骨折,如果骨折愈合后遗留有一定程度的肢体功能障碍,鉴定人员就会根据具体的活动受限情况,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来确定伤残等级。 而在劳动工伤方面,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当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就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个鉴定同样是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例如,某职工在工作中手部受伤,经过治疗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手部的功能恢复情况,依据该标准判断伤残等级,以确定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伤残定残的判定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来进行。这些鉴定机构和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他们会通过查阅病历资料、对伤者进行身体检查等方式,全面了解伤者的情况,然后依据相关标准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总的来说,伤残定残的判定是一个严谨且专业的过程,依据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标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