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程序中法院是怎么判的?


在离婚法律程序中,法院的判决会依据不同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关于是否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简单来说,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主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上述这些情形就是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 其次是财产分割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法院会先看夫妻双方能不能自己商量好财产怎么分,如果商量不好,法院就会综合考虑财产情况,偏向于子女、女方以及没有过错的一方来进行判决。比如在婚姻中一方有出轨等过错行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少分给他。 最后是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意味着对于年幼的孩子,一般优先判给母亲抚养;对于稍大一些的孩子,法院会综合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看哪一方能给孩子更好的成长条件,就把抚养权判给哪一方;而对于已经有一定认知能力的八周岁以上孩子,法院会听取孩子自己的想法。





